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商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兴安商务动态,特编制《兴安盟商务口岸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兴安盟商务口岸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为盟商务口岸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盟商务口岸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兴安盟商务口岸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商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兴安盟商务口岸局网站,网址:swj.xam.gov.cn

  2、兴安盟商务口岸局编印的《商务动态》;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兴安盟商务口岸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商务信息,可以向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办公室申请获取。

  (二)工作机构

  盟商务口岸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盟商务口岸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兰浩特市盟行署党政大楼727室

  邮政编码:1374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82-8266727

  传真号码:0482-8266727

  电子邮箱:370654254@qq.com

  2、涉及专业和业务信息公开申请由盟商务口岸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后,交局相关科室公开或答复。重要信息公开或答复,要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公开程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盟商务口岸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兴安盟商务口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到370654254@qq.com;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盟商务口岸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0482-8266727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3、申请处理

  (1)盟商务口岸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盟商务口岸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盟商务口岸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盟商务口岸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盟商务口岸局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8、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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