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商贸流通领域社会信用主体
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盟委、行署诚信建设工程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信用环境,推进实施商贸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盟委、行署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公平公正监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商贸流通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盟商贸流通企业。
三、信用分级
(一)信用等级设置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推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风险低(A类)
信用风险一般(B类)
信用风险较高(C类)
信用风险高(D类)
(二)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三)信用信息归集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原则,归集商贸流通领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做到信息全面归集、规范填报、及时报送。
四、分类监管措施
根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结合《兴安盟“立信兴商守信安商”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任务分工,按照以下方式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一)信用风险低(A类)
1.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在企业形象宣传、各类嘉奖表彰和典型选树活动中优先推荐;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信用风险一般(B类)
1.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在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较高(C类)
1.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3.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方面予以限制;
4.商务部门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5.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6.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风险高(D类)
1.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2.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3.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方面予以限制;
4.商务部门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5.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并坚决予以曝光;
6.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7.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抽查检查信息及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归集,为企业信用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务厅和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二)强化培训宣传。围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
(三)严格责任追究。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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