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消费促进领域社会信用主体
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字〔2024〕4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费促进领域的诚信意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盟委、行署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行业关于消费促进领域的信用监管工作。
二、信用等级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函》要求,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
三、分类监管措施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配合相关科室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在对行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或较高的市场主体,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巩固提升信用等级。
(二)应用评价结果。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在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时,依法依规应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将其作为重点参考或依据。优先信用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参与,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不列入消费促进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同时督促企业提高信用等级,不断完善信誉度和竞争力。
(三)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消费促进领域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探索研发监测预警提示功能,根据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变更状况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智慧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各项要求,建立上下协同工作机制,压实责任,确保行业消费促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沟通协调。深入贯彻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推进差异化监管有效实施,及时跟进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新的思路,及时总结归纳,推动行业消费促进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务实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