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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2024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来源: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发布时间:2024-08-27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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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兴安盟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兴市监办字202459号)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兴安盟202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计划、任务名称

本次计划名称为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联合检查计划。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2024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管联合抽查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联合抽查方案。

  • 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1、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2、盟商务口岸局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监督检查。

  • 抽查检查主体和比例

本次抽查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选取盟商务领域直接监管范围内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比例按照信用风险A类企业不低于0.5%;信用风险一般企业B类不低于1%;较高风险企业C类企业不低于5%;信用风险高企业D类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10%的原则进行。为避免重复执法,盟级已经确定抽查的企业,除需要多频次检查的企业外,原则上各旗县市本年度不再进行执法检查。

四、职责分工

  • 本次抽查由盟商务口岸局牵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 按照随机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两部门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

五、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从 2024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发起,联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由盟商务口岸局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部门对同一被查企业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减少对被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提高抽查效率。

(三)结果公示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联合抽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筹划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效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持情况沟通,强化协调配合,确保抽查检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三)严格工作纪律。检查期间,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树立服务企业发展意识,严格依法检查,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杜绝随意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2:

兴安盟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参与部门

检查方式

抽取时间

抽查比例或数量

检查时间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重点

备注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1

兴安盟2024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计划

兴安盟2024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管联合抽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商务口岸局

市场监督管理

实地检查

2-7

B类抽取3%

8-9

商务口岸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附件3

  兴安盟2024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2

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商务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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