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兴安盟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兴市监办字〔2024〕59号)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开展兴安盟2024年度汽车市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为切实开展好本次联合抽查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计划、任务名称
本次计划名称分别为: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新车销售联合抽查计划、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二手车联合抽查计划、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联合抽查计划。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新车销售市场监管抽查检查、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监管抽查检查、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抽查检查。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抽查方案。
- 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一)新车销售市场监管抽查检查
1、盟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科):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2、盟税务局:涉税事项检查。
3、盟商务口岸局: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二)二手车市场监管抽查检查
1、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对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盟税务局:涉税事项检查。
3、盟商务口岸局:二手车市场监管。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抽查检查
1、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盟公安局: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3、盟生态环境局: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4、盟商务口岸局: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
- 抽查检查主体和比例
本次抽查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选取盟商务领域直接监管范围内企业。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比例按照检查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原则A类主体不低于0.5%、B类不低于1%、C类不低于5%、D类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为避免重复执法,盟级已经确定抽查的企业,除必要的督查巡查外,原则上各旗县市本年度不再进行执法检查。
四、职责分工
- 本次抽查,由盟商务口岸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共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匹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 按照随机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三)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两部门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
五、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从 2024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由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发起,联合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税务局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由盟商务口岸局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本次抽查车辆及费用由各单位独自承担。各部门对同一被查企业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减少对被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提高抽查效率。
(三)结果公示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联合抽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筹划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效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持情况沟通,强化协调配合,确保抽查检查工作合法规范,科学高效。
(三)严格工作纪律。检查期间,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树立服务企业发展意识,严格依法检查,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杜绝随意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2:
兴安盟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检查方式 |
抽取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时间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备注 |
|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
1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新车销售联合抽查计划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新车销售市场监管抽查检查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
现场检查 |
2-7月 |
B类抽取3% |
8-9月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科):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涉税事项检查。 |
||
2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二手车联合抽查计划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监管抽查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
现场检查 |
2-7月 |
B类抽取3% |
8-9月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二手车市场监管。 |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对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涉税事项检查。 |
||
3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联合抽查计划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抽查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公安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现场检查 |
2-7月 |
B类抽取3% |
8-9月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科):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兴安盟公安局: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附件3
兴安盟2024年汽车市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新车销售市场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
2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
3 |
二手车市场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4 |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
5 |
涉税事项 |
稽查对象涉税事项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
6 |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子商务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7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 |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8 |
环境安全隐患 |
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9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0 |
污染防治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1 |
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 |
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12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4 |
排放污染物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