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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日一学”之“三管三必须”——《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

来源: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发布时间:2024-01-2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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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政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主要领导)  

旗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主要领 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临时承办任务按期完成。旗县(市、区)遇有较大以上灾害事故、盟市遇有重大以上灾害事故、自治区遇有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政府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导救援处置工作。

第二条(分管领导) 

旗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牵头督导检查包联地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参与专项应急预案制修订及演练、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处理。每季度组织分析政策法规、审批执法、事故隐患、安全风险、支持保障等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职 责清单和临时承办任务按期完成。对主管的行业部门存在安全生产“零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零排查”、专项整治推进不力、被上级部门通报等严重情形,应当予以警醒提示。对主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30日内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发3起(含)以上较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和其他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自治区分管领导应当约谈有关盟市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行业部门) 

旗县(市、区)以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每季度组织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典型事故处置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应当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教育。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联合执法、问题移交、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第四条(监管部门)

旗县(市、区)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和监管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备案等)或者验收,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或限期 排除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 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形成高压态势。加强部门联动,大力推动“行刑衔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配合或者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移交的问题隐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综合部门)

旗县(市、区)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和执法监督、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等综合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警示提醒、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 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本行业领域全链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化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第六条(保障部门)  

旗县(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办公厅(室)负责将 安全生产纳入工作报告、议事日程、职责清单。宣传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指导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公益宣传力度。财政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必 要保障。团委、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文化活动,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监督,推进群防群治。

第七条(安全防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把制度完善起来、把责任落实下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分级分类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汇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职责清单、问题隐患台账、考核通报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管执法人员、行业领域专家、技术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快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安全救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联动机 制,完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做到“风险清、责任明、预警早、响应快、物资足、队伍强、值班实、信息畅”。加 强事故救援处置,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全力救护伤困人员,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表彰奖励)  

各地区、各行业部门、监管部门、综合部门、保障部门和单位要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嘉奖。

第十条(责任追究)  

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 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3)相关工作人员在落实安全 生产工作责任中履责不到位,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落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各级安委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责 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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