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
政策解读
9月25日,兴安盟行署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在此前内资招引优惠政策基础上,修订《政策》中新增了实际到账外资金额、外资企业研发的奖励标准等内容,为切实吸引外商投资,实现实际使用外资提供制度保障。
一、《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的出台背景
为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大外资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外资项目落地,按照《2022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兴安盟分报告》和《关于印发<兴安盟对标鄂尔多斯市改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针对我盟目前尚未出台外资招商相关优惠政策的实际,参考区内外先进地(《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资扩量提质若干政策》)。结合我盟实际,代拟《兴安盟支持外资扩量提质若干措施(试行)》(初稿),并于今年6月以来,先后征求了盟财政、税务、农牧、市场监管等14个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对《兴安盟支持外资扩量提质若干措施(试行)》进行修改完善,提交行署分管战线审阅后,建议将外资优惠政策相关条款融入到现有的《兴安盟招商引资政策》当中,形成提交会议审议的“《政策》(修订版)”。
二、《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的主要修订内容
在现有《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增加4条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具体为:
在第四条落地奖励中增加1条“2.对于年度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世界500强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项目,按其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人民币金额5%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年度到账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建、增资项目,按其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人民币金额3%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在第六条科创奖励中增加1条“2.对在兴安盟设立并认定为自治区级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在兴安盟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并经备案的,按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人民币总额10%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50万元人民币。”
在第十条一事一议中增加2条“2.对于在兴安盟投资的外资企业直接投资且年度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示范应用等节能环保项目,除按照重大项目支持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3.对投资于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现代农牧业领域、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商贸物流、文旅康养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对全盟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除按照重大项目支持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如何抓好《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外商招引政策落地落实,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招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切实吸引外商投资。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多部门联动,为外资企业进行流程指引与疑难解答,做好全程跟踪指导服务。以“政银合作”“全流程”的方式,完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流程,形成从招商洽谈、企业注册到项目备案、开工建设的一条龙服务。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三)积极参加投促活动。一是以《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为政策基础,积极组织旗县市商务部门、投促机构和企业参加国内外洽谈会、“敲门招商”等活动,保持合作黏性,促进产业对接项目合作,有效发挥重大经贸活动对招商引资、扩大进出口带来的效应。二是以《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为政策基础,举办专场外资投资招商洽谈会。立足兴安盟产业特色和市场需求,梳理一批与兴安盟产业契合度高、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外资项目,持续进行沟通对接,努力在外资招引上取得一些新的突破。
(四)全面做优企业服务。注重完善两项机制:一是完善高效沟通机制。将把圆桌会议作为服务外资企业的重要抓手,定期召开全盟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及时了解并帮助外资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积极做好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工作,助力外资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二是完善要素保障机制。用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协调机制,高效保障外资企业用地、融资、用工等要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