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商务(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责任主体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权限划分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盟商务局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盟商务局 | 1.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对规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3.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地市级商务部门通过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发卡企业开展监督管理。 |
实地和网络 |
2 | 盟商务局 | 对拍卖业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盟商务局 | 1、拍卖情况备案登记 2、拍卖信息网络填报 |
网络 |
3 | 盟商务局 | 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1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盟商务局 | 1、培训人员档案 2、家政服务人员档案 |
实地 |
4 | 盟商务局 | 对粮食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盟商务局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 实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