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兴安盟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审批事项名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公司备案
法律法规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申报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具备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交易环境、经营环境、管理制度等合服《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要求;
3、符合当地旗县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与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布局网点备案的要求。
办事流程:
规划确认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盟商务局审批办;
2、盟商务局受理后,经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核准同意的,向旗县市商务部门、企业发放“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确认书”(“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确认书”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经规划确认的市场建设项目须经当地旗县市商务部门初验,并上报验收材料,待盟商务局复核后,履行商务部系统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程序);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旗县市商务部门,由旗县市商务部门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备案程序:
1、企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初审后,报盟商务局审批办;
3、盟商务局审批办受理后,经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核准同意备案的,向旗县市商务部门、企业发放“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确认书”或“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确认书”;经审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岗位责任人将申请材料退回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由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并在文件中注明企业类型(即: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当地旗县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与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布局网点备案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情况以及是否具备相应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等;
2、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确认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材料;
6、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机构、相关规章制度。
(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申请文件,并在文件中注明企业类型(即: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是否符合当地旗县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与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布局网点备案的要求等;
2、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公司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并在文件中注明企业类型(即: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经纪公司),是否进驻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具备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
2、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办结时限:
兴安盟商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82-8288097
投诉电话:0482-8266732
受理地址:政务服务中心兴安盟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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