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兴安盟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审批事项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法律法规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外经贸部 财政部2001第7号令)、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 财政部2003年第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第25项、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63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商外经字〔2015〕1046号)。
申报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办事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2、旗县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后,报盟商务局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企业经分管领导批准,出具批复文件及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退回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由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材料退给申请企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5、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6、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3年以上;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9、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0、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的上述相关复印件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办结时限:
兴安盟商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网络下载或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咨询电话:0482-8288097
投诉电话:0482-8266732
受理地址:政务服务中心兴安盟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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