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盟商务口岸局 作者:盟商务口岸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分享到:

  

  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兴安盟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以下简称县域商业)实施,建立日常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原则

  为保障兴安盟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牧区消费,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各级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压实属地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县域商业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管责任

  (一)兴安盟监管责任。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应建立盟市级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指定责任人,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监督项目的实施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各旗县做好绩效评价反馈等问题的整改工作,形成完善的监管台账,指导监督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验收进行复核与审查,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要求落实项目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

  (三)各旗县市监管责任。各旗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应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自查自纠、承办企业、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完善中央财政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采取"不定期现场监督指导+定期调度"的方式,对各项工作进度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实地检查及材料审查,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各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盟商务口岸局形成统一性、规范性调度制度。调度内容应包含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进度,项目投资进度,形成阶段性成效等关键内容。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季度、年度形成调度报告,月度调度信息及调度报告需抄送盟商务口岸局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各旗县市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统计机制,定期汇总本地区县域商业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阶段性成果等内容。

  四、工作纪律

  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盟市关于县域商业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

  (四)在监管期间要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等,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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