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盟商务口岸局 时间:2023-02-17 15:41:25 点击量: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00012100800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第十七条 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一、(二)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证书到期换证、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业务下放至各盟市商务局。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 | 受理兼审核→办结 | 1.受理责任:接受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核责任:对收到材料予以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