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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粮食系统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盟商务局 作者:盟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全区粮食系统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中储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粮贸易内蒙古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内粮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高库存、去库存”的严峻形势,以及安全储粮、安全生产隐患较多的实际,决定在全盟开展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下简称“两个安全”检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突出“两个重点”、守住“四条底线”,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全盟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维东   兴安盟商务局局长

  副组长:于光起   兴安盟商务局副局长

                付   健   中储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总会计师

                穆大宇   中国华粮乌兰浩特储备库副主任

  成    员:郭   军   兴安盟商务局储备科科长

                韩宝安   中储粮乌兰浩特直属库分库主任

                闫广勇   中国华粮乌兰浩特储备库主任助理

  三、检查范围

  所有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地方储备粮(油)、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以及承储上述粮油的企业(库点,下同)。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储粮检查

  按照安全储粮检查清单(附件1)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检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保管账、卡、簿是否健全、规范。检查仓房粮情检查记录簿、通风作业记录簿、熏蒸作业记录簿、质量检测报告和库存货位卡是否悬挂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等。粮情检查要围绕粮情检测记录检查粮食温度、水分的变化,是否出现发热、霉变、虫害、鼠雀迹象等。对异常粮情有无应对处置措施;对未发现异常的,应对仓房门窗周边及粮堆表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要对仓储设施、设备、储粮技术条件等进行检查,判断有无危及储粮安全的情况;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了解《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执行、保粮技术应用、异常粮情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检查情况填入附件2。

  (二)安全生产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清单(附件3)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是否有作业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开展日常检查并作记录,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制订安全可行的作业方案及防范措施,是否组织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检查库区内是否在关键位置设有醒目的安全标识,是否遵守药剂管理与使用、机械设备、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人员防护及防爆、防雷、抗风载等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危险装粮情况和库内交通隐患。要检查企业相关岗位人员了解《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范及企业相关制度执行、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将简易仓囤、租仓库点及外包作业等作为检查重点。检查情况填入附件4。

  (三)消防检查

  粮食行业重点检查电器、雷击、生活(食堂、锅炉房、抽烟等)、生产(烘干、电焊、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粉尘爆炸等)、烟花爆竹及其它火灾(邻居发生火灾等情况)隐患等情况。以及企业消防培训、预防火灾、消灭初期火灾能力、逃生能力及演练等情况。

  (四)安全度汛度夏准备工作情况检查

  仓房、配电室等重要设施是否能够达到“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能密闭”的基本要求,库区排水是否通畅,防汛物资是否到位,是否有应急演练等。

  五、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阶段(6月30日—7月31日)

  各承储企业要严格对照“一规定两守则”及检查清单做好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把自查作为强化自我管理的过程,不留空当、不留死角,形成底稿,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整改到位。自查结束后,要立即形成自查报告备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盟商务局与中储粮乌兰浩特直属库、中国华粮乌兰浩特储备库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旗县、企业抽检率要不低于50%;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粮食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检查,对发现问题拉出清单、列出台帐,细化量化整改措施,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行立改。对不能立行立改的挂号跟踪、销号核查,直至整改到位。全面检查结束5天内,形成盟、旗县市级检查总结备查。

  (三)专项督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

  自治区粮食局与中储粮、中粮内蒙古分公司协调、合作,适时组织人员赴各盟市开展安全储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盟市和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包括安排部署情况、实地检查情况、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要对有关旗县和企业进行实地抽查,进一步督促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对这次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旗县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紧扣时间节点,严格落实责任,层层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推进。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审定工作方案、亲自督促问题整改。

  (二)强化“两个安全”责任。各地要将此次检查工作和“一规定两守则”的宣传贯彻相结合,确保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是逐级传导、层层压实责任。各收储企业是“两个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对于发生事故的,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严格追责处罚并通报批评。

  (三)建立“两个安全”台账。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突出对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隐患的排查治理,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将防治结合融入到检查当中。根据检查情况层层做实“两个安全”台账,为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做准备。对台账上的问题隐患实行跟踪销号、限期整改、责任到人,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

  (四)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情况要如实记录,企业要对照清单检查,填写底稿;检查单位要对照被检查企业的现场情况核实底稿。检查情况应按附件5、6格式层层汇总上报,上报单位对所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受报单位组织督导、抽查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在自治区督查结束后,要及时查漏补缺,撰写书面报告于9月28日前报盟商务局储备科。

  (五)严明检查工作纪律。各级检查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检查组不得参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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