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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简册

来源:盟商务口岸局 作者:盟商务口岸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分享到:

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简册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营造公平、稳定、高效、便捷的投资环境,现制定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简册。本服务流程由商务口岸局制作,我局将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及保护工作。

目 录

一、企业开办

(一)线下开办 ·················· 第 3 页

(二)线上开办 ·················· 第 6 页

二、信息报告

(一)初始报告 ·················· 第 8 页

(二)变更报告 ·················· 第 9 页

(三)注   销  ·················· 第15页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报送·········  第19页

四、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  第29页

五、相关政策 ···················  第32页

六、外商投资相关网址链接············ 第33页

七、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第34页

八、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 第35页

九、外国人申领签证(就业许可)········ 第36页

十、主体资格证明·················  第37页

十一、法律文件送达授权·············  第39页

(一)线下一站式企业开办

1、登录兴安盟商务口岸局官网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可查看《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2、携带材料到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综合窗口递交材料注册登记。要求综合受理窗口启动并联审批机制。{涉及税务(税务登记、申领发票)、公安(刻章)、社保(社保登记)、医保(医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银行预约(银行开户)}

3、公司注册登记结束后,收到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填报告知单》,按照此告知单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提交初始报告。至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完成。

企业开办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税务登记、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无需提交材料,银行开户需携带公章

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线上+线下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可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

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后,将申请材料送至线下企业开办综合窗口申请设立登记。

注册登录(主体设立业务选择个人用户注册)”→点击“我要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选择办理事项套餐(包括名称自主申报、刻制印章、初次申领发票、填报企业参保信息和职工参保信息、填报医保参保信息、公积金信息填报、银行预约开户)”→“业务确认(在线签字)”→“各部门联合审批”→“领取执照、公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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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均应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具体操作流程:

(一)初始报告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

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

(二)变更报告

第一种: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

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

第二种:与变更业务联办。当外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同时修改外资信息报告。

注意事项:变更报告的部分信息变更可能引起其他关联信息变更, 如投资者变更可能导致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变更。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仅涉及外资加挂事项,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例如实际控制人变更、资金来源地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点击进去填写。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销

具体操作流程: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

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三、外商投资联合年报报送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进行外商投资联合年报。

联合年报咨询台0471-4503252

具体操作流程:

进入系统后按照提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行业许可情况(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时)、企业属性、从业人数、职工薪酬、发明专利数等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 名称、国别、证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资金来源地、世界500强企业参与投资情况、反向投资情况、投资者类型,以及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类别、实际控制方式、是否为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等经营情况 进出口额、营收、成本、研发投入、纳税、利润、外方股东贷款、进口设备减免税、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等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子公司的应付外方股利、归属于外方股东权益等。

联合年报补报流程

四、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五、《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20年版) 》

八、《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十、《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十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十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十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十六、《政府投资条例》

十七、《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八、《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

十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十三、《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二十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二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二十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

二十九、《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三十、《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十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三十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三十五、《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办事指南》

五、相关政策

一、《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文件摘要汇编》

三、《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70327)》

四、《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有关外资方面政策》

五、《科右中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外商投资相关网址链接

国家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https://swt.nmg.gov.cn/

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http://amr.nmg.gov.cn/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

https://lhnb.mofcom.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http://swj.xam.gov.cn/

七、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外商投资相关业务:  0482 8266780

企业注册登记业务:  0482 8288035

联合年报咨询台 :   0471 4503252

联合年报技术支持:  0471 4503252

统一平台技术支持:  010 67870108

中国银行(兴安盟):0482 8519881  

八、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

投诉工作机构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地  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包永春

0482-8266780

0482-8266728

573650405@qq.com

兴安盟行署大楼723办公室

乌兰浩特市商务局

金凡钰

0482-8525005

0482-8525005

wlhtswj@163.com

北物流园区综合服务楼307办公室

阿尔山市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贾 

0482-7122115

0482-7122115

374894493@qq.com

阿尔山市商务经信局211办公室

科右前旗商务局

赵春雨

0482-8398403

0482-8398403

149128792@qq.com

科右前旗政府大楼621办公室

突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林彬彬

0482-5188509

0482-5188509

442777555@qq.com

突泉县政府综合楼B座416办公室

扎赉特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马  丽

0482-6736089

0482-6736125

282194294@qq.com

扎赉特旗党政大楼1013办公室

科右中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苏雅拉

0482-4133312

0482-4133312

120312041@qq.com

科右中旗党政2号楼505办公室

九、外国人申领工作签证(就业许可)

办理A类/B类就业许可在兴安盟科技局。联系人山川15004851555;办理C类就业许可在盟人社局。联系人谢岩峰0482 8288097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盟人社局窗口申领许可证书。

拿到就业许可之后,到出入境管理窗口办理工作签证。

十、主体资格证明

(一)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二)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十一、法律文件送达授权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表即可)。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企业的,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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