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方案

来源:盟商务局 作者:盟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分享到:

  兴安盟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推动我盟对外文化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文化“走出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建设一到两个特色明显、聚集度高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对外文化贸易龙头企业,开发一批具有兴安盟蒙元文化特色、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养一批国际化、复合型对外文化贸易专业人才,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对外文化贸易品牌,把更多具有中国特色、蒙古族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推动我盟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巩固扩大莱德马业进口赛马繁殖培育;积极支持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培训工作,支持文化产品集聚区(古玩城)建设;扎实推动跨境旅游区建设;扶持草编、剪纸、马头琴加工制作的对外贸易,进一步提升演艺演出、地方戏曲等优势文化服务对外贸易,加快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步伐,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立体影视、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动漫游戏、广告等新兴文化对外贸易,积极推动新闻、信息、版权、产品、服务、企业、资本、品牌“走出去”。

  (二)打造对外文化贸易载体。大力引进支持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数字化传输为主要特征的新兴新闻出版业态,积极引入出版物印刷、印装机生产、配套耗材生产、文化创意研发及印装产业物流基地等方面项目,将莱德马业建设成配套条件较好、具有一定进出口规模和出口潜力的对外文化贸易示范基地,使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中蒙留学生工作向更广的领域扩展。加快引入一批示范性强、带动力大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推动各类文化贸易企业向园区集中,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以跨境旅游为先导,发展集文化、旅游、展览、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项目。

  (三)壮大对外文化贸易主体。支持引导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对外贸易登记备案,逐步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争取我盟文化企业和项目进入国家级、省区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项目目录。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支持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消化国际先进技术,开发具有兴安盟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适合国外受众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的兴安盟文化品牌。

  (四)搭建对外文化贸易平台。积极与自治区相关平台实现链接,及时发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息,为企业与客户对接提供服务。拓宽思路、创新方式,提高中俄蒙美食节、阿尔山市旅游节、阿尔山冰雪旅游节、中俄蒙摄影展、乌兰巴托文化日等活动质量,进一步增强对外文化贸易促进功能。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五)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加强对国际市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需求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引导文化产业“走出去”。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文化实体、兼并境外文化企业、建设境外文化基地,实现落地经营,扩大我盟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份额。鼓励我盟文化企业和文化机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三、保障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按照《兴安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兴安盟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正在征求意见)。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盟的文化产业逐步向前发展,产业形态逐渐扩张,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文化企业数量明显增多,拉动经济增长能力不断增强。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用足用好国家鼓励对外文化贸易的各类扶持资金。引导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推进重点对外文化项目、搭建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培训对外文化贸易人才,支持文化出口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品牌创建,国际市场开拓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宣传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盟财政局、盟委宣传部、盟金融办、盟商务局、盟文体新广局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文件精神,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盟财政局、盟国税局、盟地税局、阿尔山海关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精神,鼓励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适用范围。支持文化出口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积极开展相关业务,为文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演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和广播影视制作等相关保险保障。(盟金融办、盟财政局、人行兴安盟中心支行负责)

  (四)保障文化项目用地。要将对外文化贸易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供应建设用地。(盟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提高对外文化贸易便利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文化出口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出口的业务人员,不设出国(境)指标限制,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对面向境外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经海关批准,对高信用文化出口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产品、影视产品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实行集中申报管理,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申报并免于提供其他担保。优化外汇管理服务,确保文化企业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使用效率。简化境外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降低汇率风险。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护工作,及时提供海外维权法律援助。(盟外事口岸办、阿尔山海关、盟公安局、盟文体新广局、盟商务局、人行兴安盟中心支行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盟委宣传部、盟商务局、盟财政局、盟文体新广局、盟教育局、盟国土资源局、盟地税局、外事口岸办、盟旅游局、盟金融办、盟国税局、阿尔山海关、人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全盟对外文化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盟委宣传部负责)

  (二)借力沿边优势推进文化向北开放。抢抓我国一带一路和蒙古国草原之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机遇,借助沿边口岸资源和内蒙古与蒙古国文化趋同交流畅通的优势,加强与蒙古国文化领域的对接与合作,加快承接一批文化功能机构,引进一批文化产业项目,特别是重点引进一批具有承接国际文化服务发包能力和资质、长期作为我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代理的企业,推动我盟对外文化贸易由代理出口向自营出口转变、由承接分包向承接发包转变,提升我盟对外文化贸易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盟商务局、盟委宣传部、盟文体新广局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全盟高校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对外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缩短人才培养周期,降低人才培养成本。加强人才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增强文化企业管理人员开拓国际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人才引进,大力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急需的海外高层次文化贸易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在居住、落户、薪酬、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及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给予鼓励。(盟人社局、盟文体新广局、盟教育局负责)

  (五)加强挖掘推介。对我盟深厚的蒙元文化资源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度挖掘,按照突出兴安盟特色、对接国际标准、符合目标市场受众习惯的原则,进行高端谋划和整体包装,提升我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质量和品位。充分利用境内外各种媒体、网站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力度,切实提高兴安盟文化资源、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盟委宣传部、盟文体新广局、盟商务局负责)

  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加快制定具体措施,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扎实推进,努力开创全盟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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